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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呼和浩特离婚律师
发布日期:【2012-4-14】  浏览次数:【12119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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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遇到这样的当事人,他们开场的第一句话往往是“张律师,帮帮我,我要离婚!”的确,在这样一个年代,离婚变得越来越司空见惯,如何在婚姻中保护自己,在时下已然成了一个热门问题。

一、离婚原因是什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其中应注意的是,除非一方死亡,婚姻关系不可能自动解除,很多当事人都会问:不是分居两年就可以自动离婚了吗?分居两年只是判断感情破裂的条件,而并非分居满两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

二、财产怎样分配?一般来说,大多数的婚姻都会牵涉到财产,而且并非小额财产,比如存款,比如房产,比如负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尚未颁布,就先谈谈目前情况下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说明一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依然是个人财产,无论多少年,都不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前全额购买的车辆、房屋以及婚前的个人存款等,在离婚时不必分割,该是谁的仍然是谁的;同理,婚前的个人负债,离婚后仍由负债方个人承担,除非协商一致,否则另一方没有帮其偿还负债的义务。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能协商一致,可按协商结果分配,如果不能协商一致,除一方有过错外,诉至法院一般是按照平均分配,兼顾子女与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三、子女抚养及教育问题。这个问题并非每对离婚的夫妻都会遇到,但是如果遇到,就是关系到一个孩子一生的重大问题。离婚案件中,最无辜的是孩子,往往最受伤的也是孩子,婚姻关系虽然解除了,但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并不随之消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依然有抚养与教育的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 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 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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