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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苑
“米兰达忠告”与警察权的博弈
发布日期:【2016-7-20】  浏览次数:【5571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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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海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Warren)接受任命时,或许并没有想到自己率领下的最高法院,会作出那么多涉及种族隔离、民权平等、政教分离、逮捕程序的著名判例。毕竟,他是被倾向保守的艾森豪威尔总统所提名的——这项提名后来被艾森豪威尔称为自己“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1891年3月,厄尔·沃伦出生于加利福尼亚州的普通家庭,从伯克利加州大学毕业后进入律师事务所工作。1917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26岁的沃伦应征入伍。战争结束后,沃伦在加州地方法院担任法官助理,次年成为奥克兰的基层检察官,而后成为加州的总检察长,并转向政界。1942年,沃伦以共和党的身份当选加利福尼亚州州长。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沃伦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沃伦领导下的最高法院掀起了一场又一场宪政革命,推动了美国五六十年代的种种社会运动。因此,后世称之为“司法主动主义”“积极有为的自由派司法”。当美国社会习惯于贬低黑人、穷人、青少年、女性和精神疾患者时,最高法院却不断地打破这种惯性,保护黑人、刑事被告人和穷人的宪法地位。这一切,是沃伦和他的同僚们通过一个又一个案例推动的,其中包括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和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了对公众人物诽谤案件的“真实恶意原则”)等等。

这些经典判例当中,最为著名的案例或许是米兰达案。这是联邦最高法院于1966年审理并最终以5比4作出判决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1963年,23岁的恩纳斯托·米兰达(ErnestoMiranda)因涉嫌强奸和绑架妇女在亚利桑那州被捕,警官随即对他进行了审讯。在审讯前,警官没有告诉米兰达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证其罪。米兰达文化不高,从未听说过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对于“不得强迫公民自证其罪”的规定。经过两小时的审讯,米兰达对于自己的恶行供认不讳,并在供词上签字画押。亚利桑那州地方法院开庭审理米兰达案时,检察官向法庭和陪审团出示了米兰达签字的供词,作为指控他犯罪的重要证据之一。

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以5比4的微弱优势,判决地方法院的审判无效。今天成为经典的这一判例,当时可是极富争议。对这一判决投下反对票的四位大法官认为,这一决定是多数派对刑讯逼供问题的过度反应。他们认为,所有犯罪嫌疑人一经警告,肯定都会要求律师帮助并拒绝给予警方口供。大法官约翰·哈兰二世写道:“如果没有嫌犯口供,有些案件很可能永远无法破案,众多专家的证据表明,这对减少犯罪非常关键。”大法官怀特在宣读异议时,情绪颇为激烈地表示:“最高法院的新规则将把杀人犯、强奸犯和其他罪犯送回大街,送回产生犯罪的环境之中,让罪犯在兴高采烈之时重复罪行。”

对此,沃伦根据自己长期担任基层检察官的经历,耐心地说服其他几位大法官同意他的观点。他坚持认为,只有施行“米兰达忠告”,才能有效地约束和限制警方权力,防止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和精神恐吓,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在判决书中,沃伦特意引用很多警方执法犯法的具体事例,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施行“米兰达忠告”的必要性。他写道,由于被警方强制性关押和审讯环境肯定会对被告人产生胁迫性的效果,因此除非犯罪嫌疑人在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并且主动选择放弃这些权利,否则根据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的自证其罪条款和第六条修正案中的律师帮助权条款,其所作的任何供词都将是无效的。由此,米兰达的定罪被推翻。

沃伦在判决中不厌其烦地向全美警务和执法官员详细说明,在审讯犯罪嫌犯人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操作性程序和细则。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忠告”出台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60%左右,“米兰达忠告”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是,在“米兰达忠告”出台后,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也降到了个位数。从长远的历史进程来看,这一麻烦显然是值得的——在公权力之恶与犯罪泛滥之间,沃伦决定“两害相权取其轻”,并从此奠定了美国刑侦制度与人权保护的基础。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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