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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
发布日期:【2010-5-28】  浏览次数:【30909次】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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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某的委托后,指派我担任王某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程序的代理人,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原审的案卷,本案在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阶段也是我作为王某的代理人,因此在今天法庭调查的基础上,我对本案的了解更加全面,现发表一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是集团公司与申请人存在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
天隆集团将承包大小多少公司的工程转包给了王某,在以上的法庭调查的过程中已经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且各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有力的证据锁链,不论从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据的关联性看都已经证实了双方的转包与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没有书面性质的承包合同,但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与被告在今天向法院提供的蒲明坤《投诉登记表》三份投诉登记表相互结合印证,完全可以证明双方的承包关系。
1、该三份询问笔录制作方出自第三方,且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所作的真实记录。
第三方就回避了与任何一方存在任何利益关系,更何况准格尔旗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是国家行政职能机关,该机关的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记录内容客观真实性不容置疑。
2、该询问笔录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有加盖行政单位的公章,形式合法。
该笔录属于书面证据,整个书面证据的记录形式完全符合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文书形式。从证据学角度来分析,该证据的证明力非常大非常可信,也完全值得采纳。
3、该三份询问笔录的询问对象是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某和申请人王某及工人蒲明坤。此三份询问笔录能够互相印证吻合,真实的证明以下问题:
(1)某公司将某沟煤矿工程建设部分工程分包给了王某;(2)某公司将某沟煤矿工程建设部分工程分包给了王某时有过承包合同;
(3)工程是大包给了王某。
(4)工人投诉的对象是某某矿建施工队经理王某。
4、这两份笔录还能够证明赵某某推卸责任,恰恰能证明王某的诚实。
这两份笔录是在工人无法索得劳动工资求助于劳动监察大队,谁将承担劳动者工资将是核心问题。某公司业务经理赵某某说王某有承包工程资质承包款已经结算给了王某,显然首先承认了承包关系,其次把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义务确定为王某。而王某则事实求是的承认自己虽然承包但没有资质,而且承认前面工程进展中是自己发的工资,停工后是赵某某发的工资。
从两者在询问笔录时的回答就完全可以看出赵某某在推卸责任而王勇平则事实求是,不掩饰自己不利得方面。
二、申请人今天向法庭提交的“证明”属于新的证据。
该证明完全可以证明(1)某公司与王某的某某矿建施工队属于承包关系;(2)2006年月1日以前至9月27日某某矿建施工队在阳沟湾煤矿井下施工;(3)王某带领的某某矿建施工队承包施工了某沟煤矿井下技改巷道施工,在2006年月1日以前至9月27日只有王某的某某矿建施工队施工。
该证据首先有某沟煤矿副矿长潘某的亲笔签名,其次有正矿长马志的亲笔签名,更为主要的是有内蒙古大小多少煤矿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加盖。这说明先前副矿长潘振生的书写内容不但被正矿长所补充而且被内蒙古大小多少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所追认或最终确认,因此,该证据属于书证,属于单位公司的证明而不再属于个人的证人证言,属于证明力极大的书证。建议合议庭综合分析该证据的形成及形式确定该证据所证明的以上所证明的三点内容。
三、被申请人诡辩说在劳动监察大队所做的陈述是虚假的,是逃避责任的不负责任的说辞。
(1)被申请人被劳动监察大队调查了解时,本案讼争尚未开始,而且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也不确定对谁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数额是多少,因此,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必要违背事实和道德对劳动监察大队做虚假陈述。那么被申请在今天庭审时说当时在劳动监察大队做的虚假陈述是假的,这种说辞纯粹是想掩盖承包关系否认承包关系对以前真实陈述的推翻。
(2)假设被申请人为了逃避劳动监察大队的处罚而在当时说谎是真,那么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为了逃避今天的60多万元债务在今天法庭上的陈述更是虚假的。
四、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和借款表是虚假的。
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工资领发表》《和工人借款表》,这两份证据不但虚假而且恰恰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承包关系。
首先、在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中,唯独没有申请人的名字,这就说明申请人不是被申请人雇佣的,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也从未拿出一份能证明给过申请人发过工资的证明。按照被申请人今天在法庭上的说法:“给王某的工资是要在工程结束后按照总数的20%-30%给他”,且不说这种说法涉及的数字是否真实,单单这种提法就说明根本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包关系、
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表中领款人相互代签,真实性无法核实,更为主要的是发放工资表的时期明显被篡改。
工人工作都在工地,工人对自己的辛苦劳动挣来的钱倍加重视,怎么会让别人代领,而且工期短,工人来自各地结合比较松散,彼此的了解不是非常全面和深入,信赖度极其脆弱甚至于无,怎么能出现大量人员的工资被他人代领呢?这是有悖常理的明显虚假行为。
第三,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工资表明显的把日期从20068月人为改成20066月。
这种明显的造假行为就是被申请人想掩盖6月、7月、8月初申请人支付工人工资的事实,反而极力营造了被申请人从2006年6月也就是工程开始就是被申请人雇佣工人的虚假情形。以此想说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承包关系,而仅是雇佣关系。这种虚假证据不应该受到法庭的认可,据此反而也证明了被申请人为了推卸债务弄虚作假的真实用心。
第四、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工人借款表明显是虚假的。
被申请人提供工人借款表的用意在于证明自己是雇主,工人是被雇佣的,在劳动中曾借过被申请人的钱。以此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不存在承包关系。但此借款表页码缺失,且借款数都是500元无一例外,而且借款人数十人中唯独没有申请人王某,难道那么多工人需要借钱都有统一的标准?如果王某是雇佣关系王勇平不需要借钱吗?显然被申请人提供的是毫无说服力的虚假材料。
五、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某某矿业施工队的会计签收的费用仅有两三张,且最终没有向法庭提供此材料是明显的混淆视听的行为,非但不能证明王某是被雇佣的,恰恰能证明是承包关系。
被申请人举出申请人雇佣的会计曾借过被申请人的钱,经过会计郑某某当庭质证认为有两三笔是借的,且总数在2000元-3000元,如果被申请人想证明所有材料款等费用是申请人会计所借,为何只有这么点借款呢?更为主要的是被申请人没有将众多的材料向法庭出示,仅是拿出这两三张总数仅2000-3000元想混淆视听。再者来说,如果被申请人雇佣了申请人,那么申请人还用的着自己再雇个会计吗?很显然会计王某是申请人承包本案涉及的工程后组建施工队时雇佣的会计,因在施工现场为了施工进料方便偶发情形急需才向被申请人偶尔借款,怎么能以此一两张借条来否定整个承包关系的存在呢?
六、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供的结算单据有极大的虚假成分。
被申请人向法庭提供了厚厚一摞结算材料,以证明与申请人的账目已经结算完毕而且还多给了申请人数万元,其实从已发生的真实的结算单据就可以看出根本不是雇佣关系而是承包关系,因为雇佣只涉及工资关系与数目,根本不需要什么材料款等项目结算。
其次,经过申请人仔细核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单据多为重复复印和虚假捏造的,剔除了重复和虚假的单据核查后的欠款数额和申请人主张的   ---元数目是相吻合的,这进一步证明申请人诉讼主张的合理性、客观性、合法性。
综上所述:
本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向法庭所出示的所有证据能互相印证,形成了强有力的证据锁链,证明如下事实: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法律关系是承包法律关系,也能从多角度证明被申请人费尽心思想否认这个客观存在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本案涉及的工程量已经过内蒙古大小多少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中心核算、而且与鄂尔多斯东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结论相差仅==元左右。这说明工程造价的数额是确定的,而被申请已经结算的也经过核实确定的,所以剩余的数额也是确定的。
该案虽然几经周折,但时至今日承包关系事实清楚,未结算工程款数额确定,被申请人应依法立即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 
 
郭伟俊律师
内蒙古经略律师事务所
 2010年4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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